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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旧商品的折价和购买方支付的货币金额之和应该与新商品的含税公平市价相当,因此应以旧商品的折价和购买方支付的差价来确定含税销售收入,然后再根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售收入。 二、取得的抵价旧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销售方在回收旧商品后,对旧商品的处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将旧商品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 二是将旧商品作为资源回收利用, 三是为避免旧商品废弃后对环境产生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商品回收后进行综合处理。 无论哪种情况,取得旧商品后企业一般先将其作为存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按其抵价金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中,由于一般无法取得旧商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也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一般纳税人不同,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业务税率按4%计算征收增值税,之后发生的业务按照3%征收增值税。 【例】五星电器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5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视机,开出普通发票38张,收到货款8万元。并注明已扣除的旧货折价为3万元。 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是按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旧货的价值合计计价,旧货作为存货单独计价进入存货账。因商场所标售价为含税售价,所以: 销售收入=含税售价/(1+增值税税率)=(80000+30000)÷(1+3%)≈106796.12(元) 借:库存商品——旧电视机30000.00 库存现金8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796.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203.88 以上内容来自于华律网整理或网络,仅供参考。版权属于作者,如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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